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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3月16日 星期五

食品標示新制上路 張大眼選對食品更安心


食品標示新制上路 張大眼選對食品更安心

鹿東國小 施沛君營養師
    
由於一連串的食安風暴,食品藥物管理署先前已於1031215日公布「重組肉品名標示原則」提供業者遵循,重組肉食品不論是完整包裝或散裝產品皆應清楚標示並於產品加註「僅供熟食」之醒語,餐飲業者如供應重組肉品則應揭露產品訊息並熟食供應,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及衛生安全。
    10571日起又有多項食品標示新規定上路,71起製造的產品應符合新規定標準,主要修訂重點包括:
()將「糖」含量增列為強制標示項目,業者必須將產品中額外添加的糖量,以及食材本身原有所含的糖量,全部加總後標示。
()營養標示之格式由5種縮成2種計量方式,且均須以「每份」之熱量及營養素含量標示。
()基因改造食品標示擴大實施範圍於具有公司/商業登記業者,將現行包裝食品擴大至食品添加物及散裝食品。
()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包裝食品含蝦、蟹、芒果、花生、牛奶(不包括由奶類取得之乳糖醇)、蛋等6項致過敏性原料及其製品,應顯著標示「本產品含有○○」或「本產品含有○○,不適合其過敏體質者食用」等同意義字樣。
    此外,預計於七月底前新增實施手搖杯等即沖飲品業者的茶飲、咖啡須標示產地,咖啡另須依咖啡因濃度由高至低以紅、黃、綠標示,即沖飲品若含果汁,其果汁含量不到10%不得標示為「果汁」,只能標示為口味或風味飲品,時值炎夏,愛喝手搖杯的民眾及業者不可不知。
    除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、膠囊狀食品外,其餘包裝食品皆應依本規定標示,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,將依食安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,並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。消費者應注意71前製造的產品仍可依循舊規定標準,選購時務必看清標示,以保障自身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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